作者 七一九
宁夏七一九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2015年3月28日,在中国知识产权报社组织的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高端研讨会上,听取了腾讯公司法务部总经理江波对互联网+时代的展望和介绍,我一直在思考互联网+时代的法律问题,近日,代理了一起微信公众号侵害商标权的案件,借此机会,探讨一下互联网+时代的商标权保护问题。
案件介绍
“的哥哈喜喜”是宁夏广播电视台在2006年推出地方方言广播情景喜剧。2011宁夏广播电视台将“的哥哈喜喜”商标在第9类、16类、35类商品及服务上成功申请为注册商标;近日发现宁夏心太阳商贸有限公司以的哥哈喜喜为名注册微信公众平台,并经过微信认证,开展广告等业务。
互联网+
“互联网+”代表一种新的经济形态,即充分发挥互联网在生产要素配置中的优化和集成作用,将互联网的创新成果深度融合于经济社会各领域之中,提升实体经济的创新力和生产力,形成更广泛的以互联网为基础设施和实现工具的经济发展新形态。谈到互联网+,首先想到的就是微信,今天的微信,正在“+”很多东西,零售、资讯、交通、餐饮、娱乐、票务、理财、公益……然而在越加越多之时,也给法律的适用带来了考验。
法律思考
众所周知,商标的保护是区分类别的,一个商标只能在同类或近似商品上得到保护。然而在互联网+时代,这样的保护却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如果微信公众号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则较容易区分类别,在微信公众号仅推送资讯信息的情况下,如何判断类别?是就资讯本身来定?还是按照提供的资讯内容进行分类?现实中可能不同类别的企业拥有相同的商标,而根据微信公众号的命名规则,不能与先注册公众号名称重名,只能有一家企业可以使用自己的商标注册微信公众号,那么微信作为一个公共工具,如何保护无法注册企业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微信公众号将成为商标侵权的新领域
2014年12月25日,腾讯公司变更微信公众号命名规则,公众号命名不再需要提供商标注册证书等资料,只要不与先注册的公众号相同,即可申请注册。这就会造成有人抢先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注册微信公众号,然而微信并未超越现实生活,其只是现实生活在互联网世界的延伸,在微信的世界,仍然需要遵守现行的法律。微信公众号侵害商标权案件,本案不可能是唯一一案,也不可能是最后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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